关于对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59,下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收悉,经审查,发现投诉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关于对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投诉书补正的通知》(宿豫财行〔2024〕67号),通知你单位在收到补正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进行一次性补正,并载明了补正明细。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书补正通知。截至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未收到补正材料。同日,本机关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确认你单位未向本机关邮寄或提交补正材料。
经审查,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