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监督检查信息公告
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采用财政核查的方式,依法对“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59,下称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5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项目编号:JSZC-321311-JSKJ-G2024-0059)”采购公告,预算价63700000元,最高限价63700000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9月26日开标,次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反映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10月14日,本机关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分别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发送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期间,本机关于10月28日另收到相关材料,反映中标供应商的实质性响应条件和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部分业绩存在瑕疵等问题。
二、审查情况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开展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豫财行〔2024〕61号),次日送达。10月15日,本机关向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开展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豫财行〔2024〕60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均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10月16日,本机关对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10月31日,本机关向中标供应商邮寄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调查通知书》,次日送达。11月4日,本机关另对中标供应商授权代理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本机关依法调取并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中标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和询问笔录等材料,现已经审查终结。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实质性响应条件和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1.2技术支持团队人员素质(本项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中序号5—林业专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人数为:1人;年龄为:女<50周岁 男<60周岁;资格要求为:具备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发表过论文;其他要求为:1.为本管养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会诊、解决管养现场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2.为科研课题提供技术支持。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林业专家陈富的毕业证书,显示的专业为园林花卉技术,且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监督检查中,中标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开展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研究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8号)和《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第四稿)网页截图,其中载明了“园林花卉技术(010202)”专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网页截图,其中载明了“园林技术(510202)”专业;投标文件中林业专家陈富的毕业院校—黑龙江林业职技术学院的《说明》,载明“兹有我校2004级学生陈富(身份证号:XXXXXXXXXXX)于2004年9月至2007年7月在本校生态工程学院园林花卉技术专业就读,并取得大专学历。因2004年10月19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我校相关专业调整,园林花卉技术专业调整为园林技术专业。因此原园林花卉技术专业即为现在的园林技术专业”。同时授权代理人辩称,1.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中具体表述为:完全响应、符合、提供以上技术支持团队人员名单、响应的证书和论文发表证明材料原件电子件以及社会保险证明。2.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陈富的专业,只提供其毕业证书,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园林花卉技术和园林技术就是一个专业,只是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而已,在评标过程,评标专家已经通过专家的审查了。对园林花卉技术专业就是园林技术专业的事实,陈富的学校2024年10月30日已出具了《证明》。园林花卉技术专业通过查询2003年全国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可知,属于农林牧渔大类(专业代码01),林业技术类(专业代码0102),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代码010202)。2004年10月19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将园林花卉技术专业调整为园林技术专业,属于农林牧渔大类(专业代码51),林业技术类(专业代码5102),园林技术(专业代码510202),因此园林花卉技术和园林技术是同一专业在不同时期的名称。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体现了专家的专业性。
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宿豫区绿化管养项目(2024年至2026年)招标情况报告》中载明:质疑事项7: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载明:林业专家陈富,学历专科,毕业证书上为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林业专家的学历要求,质疑事项成立,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特此向本机关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对★1.2技术支持团队人员素质(本项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了明确要求,其中对林业专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一为具备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即限定的专业为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了陈富的毕业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且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中未对陈富的专业实际情况作出详细描述,亦未提交其他佐证材料。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认定“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与“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同一。
综上,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法认定“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与“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同一。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证据不足,影响了采购公正性。
(二)关于“部分业绩存在瑕疵”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对企业业绩的评审标准表述为:“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类似业绩(含城市绿化养护)的,每有一个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备注:1.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合格报告(或履约证明或移交接管确认证明)的原件电子件,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不得分;2.业绩资料由投标人按要求制作后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该业绩不得分;3.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将随中标结果同步公开”。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共提交了5项企业业绩,分别为1.江苏省金坛茅山旅游度假区绿化养护项目第一包(2021年度)、2.句容市崇明街道办事处梅花社区2023年度绿化养护服务项目、3.江苏省金坛茅山旅游度假区绿化养护项目第一包(2022年度)、4.句容市园林管理中心肖杆河风光带市场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5.泗阳县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一体化管养项目(分包二),其中第1项和第3项业绩项目编号一致,但签订日期不同,第5项虽有《履约证明》,但合同服务期至2025年1月18日终止。中标供应商授权代理人辩称,以上业绩情况属实,第1项和第3项业绩虽然项目编号一致,但是不同年度的两个项目,签订了两个合同。第5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及履约证明,对相关服务期限没有要求,其提供了合同和履约证明。其是在满足加分项的前提下额外提供的业绩。
本机关认为: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查看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上述5项业绩原件,对业绩的真实性无异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的第1项和第3项业绩项目编号一致,但签订日期和履约期限不同,应认定为两项独立的业绩;第5项业绩合同服务期至2025年1月18日终止,但其按评审要求提交了《履约证明》,应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共提交了5项企业业绩,均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三)关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评审因素“企业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表述为“1.投标人具备与园林绿化、景观、土壤及水质修复处理相关的技术,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的,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2.投标人编写的与园林绿化、景观、土壤及水质修复相关的工法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工法的,每有一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1.投标文件提供以上各项专利证书和工法证书的原件电子件,未提供的不得分;2.中标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将随中标结果同步公开”。
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七项发明专利证书,其中“叠水式阶梯人工湿地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4 1 0407555.8)”和“利用建筑废弃材料的地面渗透雨水回收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5 1 0186448.1)” 两项专利,截至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专利权人已转移至毅业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叠水式阶梯人工湿地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4 1 0407555.8)”和“利用建筑废弃材料的地面渗透雨水回收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5 1 0186448.1)” 两项专利证书为专利权人为转移前的发明专利证书,即:专利权人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前述两项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转移事项,亦未载明专利权人授权事项。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辩称,截至该项目投标时,前述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已经变更为毅业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其已不再是上述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但毅业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是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可随时将专利权人变更回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同时,提供的前述两项发明证书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其未伪造、变造专利证书。在评分项已经得满分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提交前述专利证书,旨在体现其具备相应能力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前述两项专利的主要发明人仍在公司就职,其未想要通过前述两项证书得分。招标文件通篇未对专利权所属人提出要求,根据法理,法无禁止即可为,其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了《情况说明》,载明了前述两项专利的详细情况。
本机关审查认为,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七项发明专利证书,其中“叠水式阶梯人工湿地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4 1 0407555.8)”和“利用建筑废弃材料的地面渗透雨水回收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5 1 0186448.1)” 两项专利,截至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专利权人已转移至毅业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叠水式阶梯人工湿地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4 1 0407555.8)”和“利用建筑废弃材料的地面渗透雨水回收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5 1 0186448.1)” 两项专利证书为专利权人为转移前的发明专利证书,即:专利权人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且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前述两项专利的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转移事项,亦未载明专利权人授权事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上述两项专利证书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条和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因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交的林业专家陈富的专业为园林花卉技术专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林学或园林技术专业”不符,该项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通符合性审查,应确认其为无效标,亦不应参与评审。
综上,中标供应商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叠水式阶梯人工湿地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4 1 0407555.8)”和“利用建筑废弃材料的地面渗透雨水回收系统及其施工方法(专利号:ZL 2015 1 0186448.1)” 两项专利,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因其投标文件无法通过符合性审查,应确认其为无效标,不再参与评审,故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决定
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重新组织招标。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