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投诉人: 南京和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泗路8-2号爱信诺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慎敏
被投诉人1: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人民政府
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关庙大街43号
联系人:闫鸣
被投诉人2: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兴邦商厦5楼
联系人: 贺瑞瑞
相关供应商: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69号研发楼园1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季顺海
一、投诉内容与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公示的中标人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未参与开展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相关服务,并不具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的类似项目业绩,业绩评分应当不予计分,请对中标人的业绩予以复核审查。
(二)投诉请求
公示的中标人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未参与开展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相关服务,并不具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的类似项目业绩,业绩评分应当不予计分,请对中标人的业绩予以复核审查。在本项目成交公告公示后,投诉人随即对公示的中标人业绩提出质疑,提供了相关材料,本采购项目评标人员仍坚持原评判结果,请主管部门公开本采购项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及评审情况,组织对中标人的业绩进行复核审议,以事实为依据,保障评标的客观公正性。
二、调查情况
“关庙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11-JSSM-C2024-0014,下称该项目)”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11月4日进行磋商,11月5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南京和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江苏思迈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南京和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收悉书面投诉书一份,因投诉书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11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补正通知,后于11月16日收悉投诉书范本一份,并于11月19日收悉你单位在补正期限内提交的投诉书(含相关证明材料及副本)4份。本机关于11月21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均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答复材料。投诉人补正时间合计3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目前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认为:公示的中标人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未参与开展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项目相关服务,并不具备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的类似项目业绩,业绩评分应当不予计分。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为:在质疑阶段,针对南京和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查,并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作出回复,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投标文件里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不成立。
相关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为“类似项目业绩”,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均为类似业绩,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采购需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第二部分: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包含四个方面(1)农用地整治;(2)建设用地整治;(3)实施生态保护修复;(4)推动公共空间治理。对照2024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4﹞149号)、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及2021年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等相关文件,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业绩为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增减挂钩方案编制、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编制类,均属于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编制中的工作内容,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类似业绩”,且得到了评标委员会的认可。投诉人投诉书中附上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库的截图来证明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类似业绩本身就是缺乏依据,是不合理的。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诚信库里上传的业绩也仅代表之前参与宿迁投标时根据各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上传的部分业绩,这并不能代表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业绩,且此次项目是在苏采云平台招标,并不需要用到诚信库中业绩,也并非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是没有依据的,不成立的。
本机关依法调取并查看了该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评标资料,综合投诉人投诉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答复材料,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该项目投诉中,投诉人投诉事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的业绩并非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响应文件中的业绩,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通过查看采购文件、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和评标资料,江苏星月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业绩材料已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类似业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供应商响应文件和评审资料不属于公开项,无法向投诉人公开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及评审情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投诉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