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财发〔2025〕27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宿迁市腾创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77245474XM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
地址:宿迁市恒昌阳光里2#、3#幢S3-24
2023年12月7日,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34)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依法组织了开标、评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产生了中标候选人,并签署了评标报告。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评标结果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组织双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在受理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遂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交的2匹和1.5匹两款空调的循环风量和电辅加热功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制造商提供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CMA认证标志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部门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项目调查通知书》,在2024年3月8日进行了问询调查,2024年3月1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上述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玖仟贰佰元整(¥9200.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025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指定账户名称: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兴业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账号:405010100117188888010143
银行回单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1号区政府大楼209西
收件人:陆屿
联系电话:8296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