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财发〔2025〕31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赵正阳
身份证号:321001********0014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09号苏商大厦
2023年12月7日,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34)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组织了开标评标,你作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参与了评标过程,并签署了评标报告。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评标结果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组织双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在受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遂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你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在项目评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违法行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二、未将没有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违反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相关规定。
三、未将所投空调产品电辅加热功率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向你送达了《项目调查通知书》,在3月12日进行了问询调查,3月13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退回本次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处以3000元罚款并在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10月18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3000元缴纳到指定账户,缴纳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指定账户名称: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兴业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账号:405010100117188888010143
银行回单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1号区政府大楼209西
收件人:陆屿
联系电话:8296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