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财发〔2025〕21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宿迁市宿城区中等专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牛士友
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宿邳路1号
2023年12月7日,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34)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依法组织了开标评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产生了中标候选人,并签署了评标报告。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评标结果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组织双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你校在“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在处理本项目的投诉事项期间,依法书面通知你校暂停采购活动,你校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采购活动,放任中标人继续施工影响执法机关公信力,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机关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机关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你校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校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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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宿城区教育局。 | |
宿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 2025年4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