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财发〔2025〕23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苏宏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321302MA1WAE7R61
法定代表人:张茂松
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中港雅典城南门商铺14号
2023年12月7日,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11034)发布招标公告并在规定的时间依法组织了开标、评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产生了中标候选人,并签署了评标报告。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评标结果于2024年1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江苏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组织双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在受理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的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遂依法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在代理的宿城中等专业学校宿舍空调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同时将“提供空调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作为评审因素和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在评审过程中,未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代理机构应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导致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项目调查通知书》,2024年3月8日开展了问询调查,2024年3月15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退还代理费用,限期整改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指定账户名称: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国库科
开户行:兴业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账号:405010100117188888010143
银行回单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成子湖路1号区政府大楼209西
收件人:陆屿
联系电话:8296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