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财政局
泗财〔2025〕49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安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蔡逊文
被投诉人1:泗阳县畜牧兽医站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西康路834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敏
被投诉人2:江苏东田招标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2013室
法定代表人:赵升田
相关供应商:扬中市红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八桥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祥
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对泗阳县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采购人”)、江苏东田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阳县2024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补助项目(疫苗、标识)(项目编号:JSZC-321323-DTZB-G2025
-00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包5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专家未按评分细则评分。
2.未告知扣分详细情况。
3.专家滥用评标裁判权。
(二)投诉请求
1.严格依照评分标准核查专家评分,纠正错误。
2.告知本投诉人扣分具体明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分别扣分情况。
3.核查标前接触沟通情况,查专家与拟中标人事前有无私下接触、评标现场暗示,影响公平评标。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于3月17日开标、评标,于3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采购包5的中标供应商为扬中市红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3月19日,鸿飞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月24日,代理机构对该质疑作出答复。4月1日,本局收到鸿飞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4月2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红光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红光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4月16日、5月13日,本局先后两次向鸿飞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分别于4月24日、5月22日收到鸿飞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补正共计15个工作日。5月13日,本局向代理机构、红光公司分别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于5月22日收到代理机构提供的《关于对调查取证通知书的情况说明》与红光公司提供的《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的补充答复意见》。5月27日、5月28日,本局依法向本项目评审专家分别进行了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规定:“(一)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后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后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综合评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显示: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于2025年3月21日15:00,在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6室,对包5投标文件再次复阅,对客观项分值,评委逐项核实无误,主观项打分为各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包5打分表要求,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确认首次评标结果无误。
鸿飞公司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第49页至第51页明确:评分依据招标采购要求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方案满足、优于采购要求分别打分。本投标人投标方案均优于采购要求,详见投标文件。质疑答复函称“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确认首次评标结果无误。”这是投标人方案之间的比较,而不是投标方案与采购要求的比较,故专家对评分标准理解错误,从而作出误判。
鸿飞公司第一次补正称,2025年涟水县与泗阳县动物耳标采购方案均参照江苏省前几年的招标办法,具体的商务、技术评分细则基本一致。涟水县畜牧兽医站疫苗及耳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26-LSHY-G2025-0001),本投诉人报价最低为0.23元/套,价格得满分30分,从项目中标公告获知本投诉人最终得分92.76分,商务、技术分得分62.76分,扣分7.24分。本投诉人本项目报价最低为0.22元/套,得价格分满分30分。红光公司报价为0.26元/套,得价格分25.38分,比本投诉人低4.62分。该公司在本项目总得分为91.78分,可知是其商务技术得分应为66.4分,扣了3.6分。本投诉人在涟水县与泗阳县的投标文件中技术、服务方案一样,价格得分一样均为满分30分,泗阳县的商务、技术得分与涟水县得分应相近,能得92.76分左右(具体得分未公布),应比中标人高1分以上。
鸿飞公司第二次补正称,一、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意见错误。3月25日,本投诉人收到代理机构3月21日作出的质疑复函,被投诉人称“主观项打分为各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包5打分表要求,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评审。”其评判结论错误。本投诉人与中标人均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技术商务得分应相差无几,现评定显示中标人技术商务得分为66.4分,而本投诉人得分在61.78分以下,且至今未告知本投诉人的扣分项及扣分分值,结果与事实不符,显失公平公正。从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s://ww
w.ccgp-sichuan.gov.cn/)获悉红光公司在自贡市、遂宁市、眉山市等市(州)的聚醚型聚氨酯猪耳标、牛耳标、羊耳标公开采购项目中标。去年12月18日公示,聚醚型聚氨酯猪耳标在自贡市成交价0.20元/套;今年3月6日公示,聚醚型聚氨酯猪耳标在遂宁市成交价0.19元/套;3月11日公示,聚醚型聚氨酯猪耳标340万套、牛耳标2万套、羊耳标8万套,每7万套配识读器一台(共需50台)且缴纳招标代理费1.2万元,即使几千元一台的识读器不计算在632600元的成交总价内,聚醚型聚氨酯猪耳标成交价不足0.177元/套。泗阳县本次招标采购的猪耳标是聚酯型聚氨酯,其原料价格明显低于聚醚型聚氨酯,红光公司的报价却高达0.26元/套,且中标成交,真实原因有待查证。二、专家未按评分细则评分是事实。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显示:①服务方案:“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②应急处理方案:“优于采购需求且有实际案例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③回收耳标的销毁方案:“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④使用效果调查方案:“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⑤产品自检方案“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⑥培训方案:“优于采购需求且有实际案例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⑦产品控制方案:“优于采购需求得5分;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不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详见招标文件第50页、51页。主观评分项未出现对投标人之间的方案进行比较的字样,因此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方案没有评分依据。本投诉人自2013年以来在江苏耳标资格招标中已连续多年中标,猪耳标中标价0.26-0.27元/套。而红光公司猪耳标中标价为0.33元/套。本投诉人牛耳标、羊耳标中标单价比红光公司价格更低。从山东省耳标招标中标结果中标人业绩公示显示红光公司2018年、2019年分别为江苏省生产供应猪耳标、牛耳标、羊耳标共763.19万元、609.36641万元,其中有为泗阳县供应耳标。本投诉人尽管2018年、2019年均中标,有供标资格,但泗阳未选择本投诉人的耳标,不仅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而且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究其原因是为让供标企业多赚钱还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本次评标再次表现出倾向于高价投标,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价廉质优的初衷。
代理机构在《关于对调查取证通知书的情况说明》中称,经复议,各评审专家对之前评分仔细核对后给出的结果准确无误。正常情况下,评审专家是根据招标文件中详细评审的要求和各投标文件提供的内容来进行打分,因为这项是主观分,所以各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自己看到文件来进行打分,各评委是在评标室独立评审,在评标期间代理公司是在外围做相关辅助工作,评委对招标文件无异议的话代理公司不进入评标室。
红光公司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综合评分法的定义是,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由此可见,采用综合评分法,有两个中标条件:一是投标文件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二是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只有这两个条件都具备,才有可能中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意味着,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决定最后得分的因素,价格仅占三成权重。也就是说,此次招标的综合评分法比的是综合因素,价格只是其中一项因素,技术、质量和服务等因素的得分都很重要。综合得分最高的才能中标。据此我们深深觉得,此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更要考虑技术、质量、服务等其他因素所以我们的投标注重了综合实力的发挥。综合评分法比拼的是综合实力。其实,我们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售后服务的实施,在江苏泗阳县我们所生产的耳标产品超前已经有过供货和售后服务的经历,价格合理、质量稳定、服务及时、售后有保障,并深受基层用户的欢迎和喜爱。在这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我们的体会是着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投标的应答能力。
红光公司在《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的补充答复意见》中称,在招标文件的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里规定了具体的评标要求:“三、评分办法一综合评分法(一)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评分是依据评标标准而得出的,否则难以得出依据各投标厂商的精确分值,也难以有排序结果出来,我们相信评标委员会的公平公正。我们公司曾在泗阳县有过产品供应和服务的经历,因此,我们的耳标产品使用效果、项目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其中应急处理方案、回收耳标的销毁方案、使用效果调查方案、产品自检方案、培训方案、产品控制方案等方面,我们自认为会比其他厂家更加成熟。我们与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并不相识,评审专家毫无道理无缘无故给我们打出高于其他厂商的分值,一定是我们的投标方案更优,投标应答能力更强的原故。投诉人鸿飞公司的投标文件方案不如我们成熟,分值低也在常理之中。我们在泗阳县财政局看到了招标公司给质疑方鸿飞公司的完整质疑答复函是这样讲说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疑于2025年3月21日15:00,在泗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6室,对包5投标文件再次复阅,对客观项分值,评委逐项核实无误,主观项打分为各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包5打分表要求,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作出独立、公平、公正评审,评标委员会确认首次评标结果无误。”我们认为既然是复阅,查看是否首次评标结果有误,势必要把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案与打分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比,这是原评标委员会复阅的正常步骤。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竞争性磋商小组来协助解答质疑。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理应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的打分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和比较,查看是否有误。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断章取义,把质疑答复内容中的复阅情节“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单独截出来讲成是首次评标过程,不符合客观事实。投诉人鸿飞公司截取质疑答复函中的复阅情节过程,就推断参加招标的评审专家在首次评审时未按评分细则进行了“横向评分”,没有事实依据。
经本局询问本项目各评审专家,各评审专家均表示,在对本项目采购包5主观分项进行打分时,横向对比了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本局经审查认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本项目各评审专家通过对比各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进行打分的方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鸿飞公司投诉称,中标公告显示拟中标人红光公司总得分为91.78分。本投标人报价最低为0.22元/套,价格得分为满分30分,拟中标人报价比本投标人高0.04元/套,价格分应比本投标人低4.62分,其商务技术得分应为66.4分,扣了3.6分,证明红光公司投标方案均能满足采购要求,但也不全优于采购要求。因公告未公示未中标供应商得分情况,质疑答复函未告知本投诉人的扣分点,故本投诉人无法知晓专家对本投诉人投标方案是否误判。
采购人、代理机构、红光公司未对该投诉事项提供答复意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局经审查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公告中标供应商的得分情况,未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详细扣分情况,并不违反上述规定,鸿飞公司关于“告知本投诉人扣分具体明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分别扣分情况”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鸿飞公司投诉及补正称,在本项目评标中,专家按照评分办法扣分未能达到评标预期目标,滥用权力对投标企业方案进行比较,违规评分。评标专家是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可安排一至两名专家参与评标。在本次评标中有专家不按标准评标且擅自改变评标办法,采用所谓“相互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方案”,达到倾向性评标控标的目的。我们不得不怀疑专家是否与红光公司有利益关系,专家利用工作职务方便给中标人利益输送。原因是红光公司有这样的先例。2011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余勇先后3次收受红光公司经理王某祥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人民币,并为其在动物疫病防疫物资政府采购上提供帮助。2016年3月18日,红光公司与其他企业在江苏省项目投标中串标围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权调查为由,让其逃避了法律的惩处。
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对该投诉事项提供答复意见。
红光公司答复称,由于本次招标项目是网上投标,我们在得知采购公告后,积极组织人员准备招标材料,并没有人员到过泗阳,也不认识项目评委,更不曾到过评标现场。据我们之后的了解,此次招标的评委是在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方在招标代理现场从江苏省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委在评标室现场进行的评标,谁都不晓得会抽到哪位评审专家到场,因此,不存在我们事前私下接触评审专家而影响评标结果一说。
本局经审查认为,鸿飞公司主张的红光公司经理行贿以及该公司串标围标的问题均发生在其他项目实施期间,与本项目无关,相关证据与本投诉事项不具有关联性,本局依法也无权予以处理。鸿飞公司认为评审专家滥用评标裁判权,且与红光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但未能向本局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能向本局提供真实有效的线索供本局查证,且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局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