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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财〔2025〕78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5-08-13  访问次数:

泗财202578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通渡北路299201

法定代表人:庞景涛

被投诉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2-901室(CNH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当事人: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66

法定代表人:彭铁军

相关供应商: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董铺路交口东北角海能董铺大厦办1606-1609

法定代表人:刘小玲

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公司)对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组织的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项目编号:JSZC-321323-JSDZ-G2025-007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项目负责人业绩加分存在问题。

2车辆资料存在问题。

3、项目组成员安全生产C类证书存在问题。

4、项目组成员荣誉加分存在问题。

5、企业奖项加分存在问题。

(二)投诉请求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纠正本次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对中标结果判定无效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2552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619日开标、评标,于62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斯凯公司”)。

625日,信实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626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71日,本局收到信实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72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蓝斯凯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人、代理机构、蓝斯凯公司分别向本局提供了答复材料。717日,本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81日,本局向信实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向蓝斯凯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于85日收到信实公司的补正材料与蓝斯凯公司答复材料,其中补正共计3个工作日。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详细评审”中的“业绩”对应的评审标准显示:120201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单位承担过类似绿化管养项目的,每有一个加2分,最高得10分。220201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绿化管养项目的,每有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须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验收合格证明(或项目业主单位出具的履约反馈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均不得分。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项目,只计一次分数,不可重复得分,业绩需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否则不得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将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步公开。

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业绩、设备、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2020年滁州市新建道路绿化养护项目-3》中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标通知书》显示:2020年滁州市新建道路绿化养护项目(以下简称“滁州市项目”)无需项目负责人。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显示:滁州市项目安排1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为中标单位该项目负责人,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同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930日。其中的《业绩完工证明》显示:滁州市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930日,项目经理为刘真苗。以上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蓝斯凯公司投标文件“九、项目组人员”显示:刘真苗为本项目负责人。

信实公司投诉称,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内容,蓝斯凯公司将滁州市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进行加分。然而,滁州市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已明确载明“本项目无需项目负责人”。刘真苗以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滁州市项目,但其并非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中标,这与评分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明确规定存在本质区别。代理机构在回复中仅强调“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完工证明已明确项目经理为刘真苗,并具有建设单位盖章认可”,但这一解释明显避重就轻,且与事实不符。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是“项目负责人业绩”,而非其他角色的参与经历。蓝斯凯公司提供的材料根本无法满足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具体要求,因此不应予以加分。代理机构的回复不仅未能正视问题核心,反而暴露出其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分标准的曲解和滥用,直接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与严谨性。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蓝斯凯公司提供的《业绩完工证明》中的项目经理为刘真苗,并且滁州市项目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要求拟派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该业绩应予以加分。

蓝斯凯公司答复称,因滁州市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属于通用模板,所以未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名称,不能说明滁州市项目无需项目负责人。滁州市项目招标时在申请人初审资格要求中已明确必须拟派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合同中也明确滁州市项目需拟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因滁州市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均未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我公司提供滁州市项目业主单位滁州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出具的《业绩完工证明》,证明该业绩为项目负责人业绩。

经本局查询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

.chuzhou.gov.cn/),滁州市项目的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显示:拟派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本局经审查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20201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绿化管养项目的,每有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6分”,并规定“业绩需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名字”,系对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的类似绿化管养项目的业绩予以加分,并非对其承担过的类似绿化管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予以加分。蓝斯凯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刘真苗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并提供了刘真苗参与的滁州市项目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及格式》《业绩完工证明》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上述材料能够体现刘真苗自20201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绿化管养项目,故刘真苗的该业绩符合评审标准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六、项目人员素质、设备车辆配备”显示:★3.3除“标准制式水车、高空作业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随车吊)、工程运输车、6座及以上的客车、多功能抑尘车”之外,其它设备要求8成新,所有设备在管养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部配备到位(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按无效标处理)。“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详细评审”中的“机具设备配置”对应的评审标准显示:3、配置随车起重运输车(随车吊)1辆,自有得1分,租赁得0.5分。本项最高1分……注:1、上述所有车辆须同时提供车辆照片及行驶证、登记证、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原件扫描件;租赁车辆还另须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上述所需车辆租赁超出要求数量的不累计得分。3、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将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步公开。

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业绩、设备、人员》中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号:205460088002024003052)显示:被保险人名称为安徽宝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码为皖AE3888,发动机号码为60468874,车辆识别代码为LFNCRULXXK1E24796,厂牌型号为解放CA5250JSQP62K1L7T3A1E5随车起重运输车,保险期限自2024726日至2025726日。其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号:205070088002024003015)显示:被保险人名称为宝来公司,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码为皖AE3888,发动机号码为60468874,车辆识别代码为LFNCRULXXK1E24796,厂牌型号为解放CA5250JSQP62K1L7T3A1E5随车起重运输车,保险期限自2024725日至2025725日。其中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发票号码:00415615)显示:买方为蓝斯凯公司,卖方为宝来公司,车牌照号为皖AE3888,车辆识别代码为LFNCRULXXK1E24796,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5250JSQP62K1L7T3A1E5,车辆类型为重型普通货车,登记证号为340016396027,车价为2000元,开票日期为202569日。其中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16396027)中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机动车所有人为宝来公司,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AE3888,发动机号码为60468874,车辆识别代号为LFNCRULXXK1E24796,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车辆品牌为解放牌,车辆型号为CA5250JSQP62K1L7T3A1E5,登记日期为2019725日。《登记栏》显示:存在1条转让登记信息,受让人为蓝斯凯公司,获得方式为购买,转让登记日期为202569日。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档案编号:340120610845)显示:号牌号码为皖AE3888,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蓝斯凯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5250JSQP62K1L7T3A1E5,车牌识别号为LFNCRULXXK1E24796,注册日期为2019725日,发证日期为202569日。其中的车辆照片显示:车牌号为皖AE3888,车身以红、黄色为主。

信实公司投诉称,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内容,蓝斯凯公司提供的车辆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名称与其公司名称不符。招标文件中关于机具设备配置的评分标准,明确要求车辆证明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否则不得分。然而,代理机构在回复中仅以“行驶证所有人为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单在有效期内”为由,认定此为有效业绩。该回复明显文不对题,且刻意回避了核心问题:保单的被保险人名称与蓝斯凯公司不一致。即便保单在有效期内,但因被保险人并非蓝斯凯公司,该保单本质上并不属于蓝斯凯公司,应视为证明材料不全。因此,蓝斯凯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证明材料,理应按照评分标准判定为不得分。代理机构的牵强解释不仅未能回应质疑,反而进一步证实其评标过程存在明显疏漏。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行驶证所有人为蓝斯凯公司,保险单在有效期内,车辆属于二手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该情形不影响车辆使用,该业绩属于有效业绩。

蓝斯凯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投标时提供的随车起重运输车(随车吊)为自有车辆,行驶证及发票、登记证均能体现,被保险人名称与我公司名称不符是因为该车辆为二手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过户时,交强险合同不得解除,新车主应继承原合同权利义务。车辆保险为卖方单位购买且处于有效期内,不影响该车辆保险有效性(保险以发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码为依据),故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局经审查认为,蓝斯凯公司已取得随车起重运输车(车辆识别代码:LFNCRULXXK1E24796的所有权,并依法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号:205460088002024003052)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单号:205070088002024003015),能够证明蓝斯凯公司所有的随车起重运输车(车辆识别代码:LFNCRULXXK1E24796具备有效的车辆保险,虽然其中的被保险人不是蓝斯凯公司,但该情形既不影响蓝斯凯公司作为随车起重运输车的受让人承继宝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蓝斯凯公司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因此,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照片及行驶证、登记证、购置发票、车辆保险原件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详细评审”中的“人员配置”对应的评审标准显示:3拟派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备安全生产C类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业绩、设备、人员》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显示:持证人姓名为朱飞龙,所在企业名称为蓝斯凯公司,职务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19日,证书有效期限为202319日至2026210日,发证机关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安徽省住建厅”),发证日期为202319日,证书左下角印有二维码。

蓝斯凯公司投标文件“九、项目组人员”显示:朱飞龙为拟派项目组人员。

信实公司投诉及补正称,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内容,蓝斯凯公司提交了朱飞龙的安全生产C类证书,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结果显示“无此证书”,这已充分说明其提供的证书为无效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的要求,理应不得分。代理机构在回复中提供了朱飞龙的证书查询截图,该截图与投标文件中上传的证书明确为两个证书,也就是说投标文件中上传的C证是无效的,就投标过程中而言,该证书就不应该加分,而事实评标委员会对此证书进行了加分。首先,查询截图只能证明朱飞龙持有C证,但无法改变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为“查无此证”的事实,因此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仍属无效;其次,代理机构提供的查询截图显示的证书有效期为202541日至2026210日,而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有效期却为202319日至2026210日。两份证书的有效期明显不一致,这进一步证明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证书并非真实有效的材料。综上所述,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证书既无法通过验证,又与代理后续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完全属于无效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的规定,不应予以加分。代理机构的回复不仅未能合理解释,反而佐证了评标过程中存在的严重疏漏。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通过安徽省住建厅网站(http://dohurd.ah.gov.cn/site/tpl/9321)查询,朱飞龙具有有效安全生产C类证书。

蓝斯凯公司答复称,项目组成员朱飞龙的安全生产C类证书为电子证书,因二维码未能显示具体信息,我公司提供证书发证机关安徽省住建厅网站(http://dohurd.ah.gov.cn/site/

tpl/9321)查询截图及网址链接证明其真实性。

蓝斯凯公司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显示:因公司发展需要,我公司今年组织了部分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换发新证,员工朱飞龙也在本次培训范围内,培训后换发了新的证书,但原证书一直有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是原证书,该原证书也在有效期内,故在网查时初次领证时间符合一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是原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的证书,该证书仍然在有效期内;新证书更新后,二维码也被更新,故证书二维码查询结果为“无此证书”,我公司通过证书发证机关官网查询截图及网址链接证明其真实性。蓝斯凯公司向本局提供了两份《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两份证书的编号均为皖建安C320230005984,发证日期分别为202319日、2025410日。

经本局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发证日期为202319日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中的二维码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此证书。

经本局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发证日期为2025410日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中的二维码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证书持有人为朱飞龙,其所在企业为蓝斯凯公司,职务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状态为有效,发证机关为安徽省住建厅,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19日,发证日期为2025410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25410日,有效期结束日期为2026210日。

经本局通过全国工程质量案件监管信息平台直接输入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证书持有人为朱飞龙,其所在企业为蓝斯凯公司,职务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状态为有效,发证机关为安徽省住建厅,初次领证日期为202319日,发证日期为2025410日,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25410日,有效期结束日期为2026210日。

经本局通过安徽省住建厅网站(http://dohurd.ah.gov.cn/

site/tpl/9321)输入朱飞龙个人信息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朱飞龙持有的资格证书编号为皖建安C320230005984,所在单位名称为蓝斯凯公司,岗位类型为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有效期为2025410日至2026210日。

本局经审查认为:1、关于证书中二维码查询结果的问题,虽然《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皖建安C320230005984,发证日期:202319日)中的二维码扫描查询结果为“无此证书”,但是通过在全国工程质量案件监管信息平台与安徽省住建厅网站等官方渠道直接输入该证书编号或朱飞龙的个人信息,能够查询到并确认朱飞龙持有编号为皖建安C320230005984的有效证书。2、关于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的问题,虽然该证书中显示的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与官方渠道查询到的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不一致,但是该证书中的其他信息与官方渠道查询到的信息完全一致。蓝斯凯公司在《调查取证通知书回复函》中关于证书换发情况的解释说明,能够与证书信息查询结果相互印证,本局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该证书材料能够证明蓝斯凯公司拟派的项目组成员朱飞龙具备安全生产C类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详细评审”中的“人员配置”对应的评审标准显示:5、拟派项目组成员自202011日以来(以获奖文件时间或获奖证书时间或网页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类的表彰或荣誉的,有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注:①表彰、荣誉证书和网页公示时间与发文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②须提供表彰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文件公示查询网站地址至投标文件中。③提供上述人员投标单位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近6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未提供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均不得分。④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将随中标结果公告同步公开。

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业绩、设备、人员》中的《人员配置》部分显示:项目组成员丁配利项下的荣誉证书内容为: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承接的绿化养护项目中七渔河风景带东岸,荣获2024年度阜阳市城区园林绿化养管“五佳公园”称号;项目组成员汪晓帝项下的荣誉证书内容为: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九狮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略建设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接养管的中山路(玉龙路—上海路)荣获2024年度合肥市园林绿化养管“五佳道路”称号;项目组成员刘真苗项下的荣誉证书内容为:安徽省蓝斯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瀚辰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承接养管的新安江路(东二环—东风大道)荣获2024年度合肥市园林绿化养管“五佳道路”称号。

信实公司投诉称,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组成员荣誉的评分属于“人员配置”部分,其中涉及的所有要求,如职称证书、安全证书及作业资格证书、荣誉表彰等,均明确指向个人资质。项目组“成员”本身就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概念,这是毋庸置疑的,不然怎么会用“成员”这个词语去解释,如果“成员”和“企业”是一个概念,那这项加分设置就是形同虚设。本次投标蓝斯凯公司提供的企业荣誉视为个人荣誉加分,我公司均提供的是个人荣誉。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荣誉自然应指个人荣誉,而非企业或集体荣誉。然而,代理机构在回复中辩称“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必须是个人获奖”,这一说法是对评分标准的刻意歪曲。蓝斯凯公司提供的荣誉均为公司项目的荣誉,与评分标准中对项目组“成员荣誉”的明确要求完全不符。代理机构不仅未正视问题核心,反而试图模糊“个人荣誉”与“集体荣誉”的本质区别,其解释难以成立。综上所述,蓝斯凯公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评分标准中对项目组成员个人荣誉的具体要求,不应予以加分。代理机构的回复不仅未能澄清事实,反而暴露了其对评分标准的刻意误解,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与严谨性。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招标文件中要求拟派项目组成员自202011日以来(以获奖文件时间或获奖证书时间或网页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类的表彰或荣誉的,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必须是个人获奖,荣誉和表彰与参与组成人员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互为因果的关系。

蓝斯凯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提供的项目组成员为承接绿化养护类项目的直接项目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所承接的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且该荣誉证明材料为项目合同,且合同内容中清晰描述项目成员名称,项目负责人所承接的项目获得荣誉完全符合该项荣誉得分。

本局经审查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拟派项目组成员自202011日以来(以获奖文件时间或获奖证书时间或网页公示时间为准),获得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养护类的表彰或荣誉的,有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系对拟派项目组成员获得的相关表彰或荣誉予以加分,而蓝斯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丁配利、汪晓帝、刘真苗等人项下的荣誉证书上均无上述三人的名字,为蓝斯凯公司单独被授予或者为该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被授予,其性质属于单位荣誉,不属于拟派项目组成员的个人表彰或荣誉,故相关的荣誉证书作为加分依据证据不充分。根据本项目评委打分明细表,对本项的4分应当予以扣减,投诉事项4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三、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详细评审”中的“企业综合实力”对应的评审标准显示:1202011日以来(以获奖文件时间或获奖证书时间或网页公示时间为准)投标单位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的荣誉奖项的,每有一个加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提供证书或文件原件扫描件或网址查询截图,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奖项的,只计取一次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全或提供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不得分。

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绿化养护项目业绩、设备、人员》中的《企业综合实力》部分显示:第三个荣誉证书的颁发对象为蓝斯凯公司,内容为授予蓝斯凯公司2024年度“优秀绿化管养项目”称号,证书编号为202401,颁发机构为包河区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颁发日期为202412月。

信实公司投诉及补正称,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内容,蓝斯凯公司提供的第三个企业奖项为“优秀绿化管养项目”,而评分标准明确要求的是“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项目的荣誉奖项。“优秀绿化管养项目”与“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存在本质区别,不应被纳入加分范畴。“优秀绿化管养项目”是对绿化养护服务的评价,侧重于对日常养护工作的认可,属于服务类荣誉。而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则是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本身,核心在于工程的质量和成果。优质工程奖侧重于评价工程质量,而优秀工程奖则侧重于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本质上就不是一类奖项,不能混为一谈。代理机构在回复中故意模糊了“绿化养护服务”与“工程项目”的本质区别,并试图通过字面解释“优秀”与“优质”的概念来混淆视听,这种做法显然站不住脚,是刻意地维护原评审结果,保护相关利益人。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明确了“优质”加分,现场代理机构却解释“优秀”也是“优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奖项需体现“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其核心指向“绿化工程项目”,但中标单位提供的“优秀绿化管养项目”奖项,其本质为“绿化服务类项目”。二者在法定定义、评价标准及政策归类上存在根本性差异:(一)根据《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GB/T 38360-2022)的规定,绿化管养项目(服务类)指对已建成绿地的持续性养护管理行为,包括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灌溉施肥等日常服务性工作,其性质与归类属于运营服务类,评价核心为服务过程质量(如植物存活率、应急响应时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为“C1206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子类),财税政策方面适用6%增值税(现代服务)。(二)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的规定,绿化工程项目(工程类)指新建、改建或扩建绿化设施的施工建设活动,核心是形成实体工程成果(如苗木栽植、灌溉系统安装),其性质与归类属于工程建设类,评价核心为施工质量与实体成果(如设计合规性、材料检测合格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22)明确其为“B0803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服务子类)。财税政策方面适用9%增值税(建筑物)。综上所述,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蓝斯凯公司提供的企业加分荣誉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的“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的实质要求,体现在:1、奖项性质与核心要求存在根本差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需提供“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奖项,该奖项属于工程建设质量类荣誉,核心考核实体施工成果(如苗木种植工艺、土壤改良工程、灌溉系统建设等),需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CJJ 82-2022)的工程验收规范。蓝斯凯公司实际提供的是“优秀绿化管养项目”奖项,其属于服务管理类荣誉,仅证明日常养护能力(如植物修剪、病虫害防治、保洁服务等持续性管理工作),评价依据为《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GB/T 38360-2022)中的服务质量标准。2、法定分类与评价依据不可混淆。两类奖项在政策归类和评价逻辑上完全独立,不具备替代性:“优秀绿化管养项目”归属服务类品目“C1206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评价核心是“服务过程质量”(如养护频次、应急响应速度、服务满意度);“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归属工程类品目“B0803园林绿8化工程”,评价核心是“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成果,如苗木成活率≥95%、景观效果达标)。3、蓝斯凯公司以“服务类奖项”替代“工程类奖项”的行为,违反以下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评标标准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奖项类别的混淆导致评分依据与核心需求脱节,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法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明确工程类与服务类项目不得混同,若允许跨类别替代,将违反“同类项目、同类标准”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规定。综上所述,蓝斯凯公司提供的“优秀绿化管养”奖项不符合评分标准中对“绿化养护优质工程”的明确要求,不应予以加分。

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称,绿化养护服务的“优质”与“优秀”评价等级,主要通过考核标准、技术细节、管理要求及实际成效等多维度综合判定。“优质”优质绿化养护服务注重细节和整体效果,确保绿化区域的清洁、整齐和美观。“优秀”优秀绿化养护服务不仅满足优质的标准,还追求更高的专业性和创新性。综上优秀高于优质更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蓝斯凯公司答复称,优秀管养项目大于等于优质且本就属于优质工程荣誉,投诉人应拿出事实依据来证明优秀管养项目不属于优质工程,且该项是否得分应由评委专家核定。

经本局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

gov.cn)查询,信实公司引用的《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2022)等标准均不存在;其引用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CJJ 82-2022)属于安徽省地方标准,且标准名称与标准号不对应;其引用的《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GB/T 38360-2022)属于北京市地方标准,且标准名称与标准号不对应。

经本局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s://www.hefei

.gov.cn)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包河区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2025年度部门预算为局本级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本局经审查认为,信实公司认为“优秀绿化管养项目”与“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存在本质区别,但未能向本局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支持其观点。本局在审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投标单位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绿化养护优质工程项目的荣誉奖项予以加分,而蓝斯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荣誉证书系由包河区滨湖功能区管理服务中心颁发,其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故其颁发的该荣誉证书不能作为加分依据。根据本项目评委打分明细表,对本项的2分应当予以扣减,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本项目评分汇总表显示,评审总得分为,第一名蓝斯凯公司87.52,第二名供应商84.79,第三名供应商84.30;本项目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只推荐蓝斯凯公司为唯一的中标候选人。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成立应对蓝斯凯公司扣减4分,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应对蓝斯凯公司扣减2分,蓝斯凯公司评审总得分不再排名第一,其中标结果将受影响;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其他投诉均不成立。

本局另查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二)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阳县财政局

                                           2025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