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33595333XN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东羊平村
法定代表人: 贡超超
授权代理人:刘浩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
2023年4月25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采购公告,预算价500万元,最高限价5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2023年5月16日开标,同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中标价为211万元,2023年5月30日发布该项目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原中标单位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2023年6月14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二次采购公告,2023年6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7月6日发布二次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典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59万元,2023年7月2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告。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后,于2023年5月22日向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弃标函》,载明:因公司内部出现重大经营变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已无法正常履约,经慎重研究决定,退出“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2023年5月24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前述《弃标函》后,于2023年6月2日对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超超进行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超超在《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弃标函》的真实性,且无串标和与其他供应商商定放弃中标的行为。
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对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本机关发现: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后主动放弃中标,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以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拒绝监督检查为由进行立案。
2025年6月5日,本机关对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代理人承认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交的《弃标函》和《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属实,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弃标行为系公司自愿行为,不存在受到胁迫、诱骗或与他人串通,故意放弃中标,以达到中标资格顺延的目的等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招标文件;
2. 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结果公告;
3.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交的《弃标函》;
4. 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询问)笔录;
5.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交的《弃标情况说明》;
6.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7. 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情况汇报》及附件材料;
8.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中标后主动放弃中标,且在法定期限内亦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事实,同时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均主动承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事实。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该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代理人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7月2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对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认可,对拟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无异议。2、不申请听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认可,对拟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无异议。2、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3、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无不良行为记录,系初次违法。因此,本机关采纳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后,主动放弃中标,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应认定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同时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的;(二)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综合考虑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参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制度>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24〕1号)精神,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初次违法的;(二)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账号:XXXXX,开户行:XXXXX),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