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不予处罚信息公告
当事人: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33595333XN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镇东羊平村
法定代表人: 贡超超
授权代理人:刘浩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
2023年4月25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采购公告,预算价500万元,最高限价5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使用综合评分法,2023年5月16日开标,同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中标价为211万元,2023年5月30日发布该项目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原中标单位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2023年6月14日,采购人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代理机构宿迁中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该项目二次采购公告,2023年6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7月6日发布二次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上海典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标价为459万元,2023年7月20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发布合同公告。
为核实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主动放弃中标,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情况,本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2025年4月28日,本机关向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开展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豫财行〔2025〕41号),4月30日邮寄送达。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未按监督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收到监督检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截至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仍未收到相关材料,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之规定,涉嫌拒绝监督检查。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以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2304108-1)”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拒绝监督检查为由进行立案。
2025年5月17日,本机关收到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弃标情况说明》和《弃标函》彩印件。2025年6月5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授权代理人询问,并形成了《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显示,因为公司负责人当时身在淮安,公司在收到该快递后立即转寄给公司负责人,没有拆开快递查看相关时限,在公司负责人收到快递的第一时间,就积极准备材料,并于2025年5月16日向宿豫区财政局邮寄相关材料,公司并非拒绝配合调查,确实是因为阴差阳错导致晚于规定时间2个工作日,后期在行政处罚中,公司委托律师积极配合调查,并无拒绝配合调查的意思。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超超向本机关邮寄《弃标情况说明》和《弃标函》彩印件的顺丰速运单据(运单号:SF0282112195271)显示的邮寄地址确为江苏省淮安市,邮寄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与代理人陈述的一致,且本机关于2025年5月17日收到了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弃标情况说明》和《弃标函》彩印件。
以上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关于开展宿豫中学、大剧院、牡丹江河文化雕塑设计及制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豫财行〔2025〕41号)及邮寄送达回执;
2.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超超向本机关邮寄《弃标情况说明》和《弃标函》彩印件的顺丰速运单据(运单号:SF0282112195271);
3.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询问笔录;
4.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的《财政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
经调查,以上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监督检查中未按规定时间向本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但在行政处罚立案后,已经及时整改的事实。同时在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前述相关违法行为。该行为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时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财政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后,该行为系初次违法,并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代理人直接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载明待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财政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后,可以对上述“拒绝监督检查”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于7月21日向本机关书面提交了《财政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和《陈述申辩意见书》,并载明不申请听证。其陈述、申辩意见显示:1、因内部流转及沟通问题,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虽事后已经及时补正并积配合调查,且财政部门已认定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并拟不予处罚,其仍深刻认识到内部管理及对行政监督检查响应方面存在不足。后续其将完善内部流程,确保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要求及时配合各项检查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2、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不申请听证。
经审查,本机关采纳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虽超出规定时间向本机关提交监督检查所需材料,但事后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如实供述前述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财政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该行为系初次违法,并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同时应尽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可能面临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供应商“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必将得不偿失。
曲阳县运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系统性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诚实信用,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宿迁市宿豫区财政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