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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宿迁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6-08-15  访问次数: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沭财决〔2016〕1号

 

投诉人:南京金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南京市高新区泰冯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宋加文

被投诉人: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在地址:沭阳县沭城街道康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军

投诉人对“沭阳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及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16204)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16 年6月2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未逐条答复,且答复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2、招标文件企业综合实力评分B4项:投标人具备CMMI3资质,是美国软件工程学会质量标准,不是中国政府承认的资质。

3、招标文件1.4评分标准:减震公共自行车需要提供相关专利证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4、招标文件2.3评分标准:锁车器开关次数和时间检测标准要求既不是国家标准,又不是行业标准,制定此检测标准无依据。

5、招标文件2.9评分标准:锁车器①具有良好的抗振动效果,振动频率5~35Hz,位移幅值0.15mm,方向为三个垂直的轴线方案,振动后,外观无损,能正常工作,须提供检测报告。②具有良好的抗碰撞效果,加速度50M/ S2 ,次数每个方向1000次,方向为三个垂直的轴线方案,碰撞后,外观无损,能正常工作,须提供检测报告。③具有良好的抗跌落效果,跌落高度1000mm ,任选四面跌落,跌落后,外观无损,能正常工作,须提供检测报告。以上三个标准既不是国家标准,又不是行业标准,制定此检测标准无依据。

(二)投诉请求

必须删除第2、3、4、5项投诉内容涉及的评分项目。

二、审查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了有关文件,审查了被投诉人聘请的5人专家小组论证意见。专家小组论证意见为:(一)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第2项投诉,此评分项不违法,招标人可自主设置投标人资格评分项。(二)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第3项投诉,此评分项不违法,招标文件并未指定某项专利,只要投标人提供减震方面的国家专利就予以认可。(三)针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第4、5项投诉,此评分项中所指定的相关检测数据可能存在单一指向性,评分项中的具体数据无国家标准依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