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沭财决〔2017〕1号
投诉人:江苏源道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顺云
被投诉人:沭阳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所在地址:沭阳县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铭敏
投诉人对“沭阳县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增收光伏发电站项目(二期)”(采购项目编号:2016525)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对“沭阳县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增收光伏发电站项目(二期)”(采购项目编号:2016525)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不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条款的答复不满意。
(二)投诉请求
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技术响应(五)其他要求中的第三条,中标人中标后需拿出中标价值相等的设备或厂房作为抵押,抵押时间不低于15年。
二、审查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了有关文件,聘请了5名评委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小组论证意见为: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技术响应(五)其他要求中的第三条内容,即中标人中标后需拿出中标价值相等的设备或厂房作为抵押,抵押时间不低于15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沭阳县财政局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