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古黄河水景公园绿化养护采购项目依法审查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宿迁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联系人:王晓娇
当事人: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王模
当事人: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葛健
2018年1月12日,本机关收到宿迁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采购人)、宿迁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宿迁市古黄河水景公园绿化养护采购项目有关事项的报告》,报告中提出“本项目第三成交候选人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认为其最终得分比应得分值低,可能存在影响结果的评审问题。”申请本机关对评审活动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该项目属于本机关管辖,本机关依法受理。
本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和2018年1月23日分别下达《关于对宿迁市古黄河水景公园绿化养护采购项目依法审查的通知》、《关于协助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宿财购〔2018〕5号),要求各当事人协助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现审查已终结。
经查:2016年9月8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二)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条款,应依据招标文件无效标、废标、串通投标认定条款中“18.1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或未按规定提交资质证件的”,作无效标处理。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取消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资格,作无效标处理;原中标结果有效,第三成交候选人按顺序增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之前,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