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财购〔2018〕1号
投诉人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棠
投诉人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莫险峰
被投诉人1:沭阳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沭阳县行政中心5楼
负责人:周铭敏
被投诉人2: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分公司
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金鹏国际大厦11楼
负责人:杨光强
相关供应商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地址: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
负责人:李海
相关供应商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地址:沭阳县纵观天下都城小区27幢04号商铺
负责人:徐立成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沭阳县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灾致贫保险项目”(项目编号:E3213010313201804131-1,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本局于2018年6月2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不符合该项目的资质要求,不能成立。
2.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3.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称:2018年5月17日14时开标现场,有投标人现场提出质疑,认为投诉人组成的联合体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上述答复不属实。
4.招标人在开标时未依法公布各投标人的报价明细。
(二)投诉请求
1.请求监管部门认定投诉人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
2.请求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人虚构投标人质疑事项,请求监管部门查证后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招标人开标程序违法,请求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本项目于2018年5月17日14时开标,采取资质后审方式,开标后,采购人审查发现投诉人组成的中国人寿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质要求,认定投诉人投标文件无效。投诉人于2018年5月18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投诉至本局。
(一)关于投诉人组成的中国人寿联合体是否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为低收入人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两个险种,投诉人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载明,投诉人1具有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力,不具有经营家庭财产保险能力,投诉人2具有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能力,采购人认为中国人寿联合体组成两方之一即投诉人1不具备独立完成该项目的能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及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组成规定,据此认定投诉人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审查期间,本局发现投诉人2在2017年3月6日因违法被江苏保监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属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条件规定。综上,本局认为投诉人组成的联合体不符合该项目的资质要求。
(二)关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问题。此项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采购人在《质疑答复函》中称有投标人现场提出质疑答复不属实问题。此项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关于招标人开标程序违法问题。此项投诉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内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内容2、3、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期限和途径已告知相关当事人。
沭阳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