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1〕53号),我局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宿财购〔2021〕32号),于2021年6月至9月,组织开展了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25%的比例要求,抽取了20家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共97个项目,涉及采购金额14361.33万元。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发布、评审(谈判、磋商)、中标成交、合同管理、档案保存、质疑处理等环节。
二、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查发现,本次检查存在问题如下:
(一)采购代理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未明确代理费收取方式、代理费未试行由采购人支付、缺少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函、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代理合同的委托事项和代理事项不一致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文件编制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评审因素未与采购需求相对应且未量化到相应区间、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明确核心产品、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及环境标志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未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未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财库〔2019〕9号、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信息发布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有澄清公正公告的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未同时发布、采购公告未包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结果公告未包含主要成交标的物名称和规格型号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财库〔2015〕13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评审(谈判、磋商)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论证专家数量的组成不符合规定、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谈判小组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报价汇总表未填写齐全、未在线签发中标通知书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财库〔2012〕69号第3部分、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合同管理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和出具验收书且未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档案保存环节
部分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存在未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缺少合同公告、验收资料等)、音像资料未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等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问题情节较轻的12家代理机构,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对于问题情节较重的8家代理机构,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