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3〕82号)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2年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在我市注册并从业代理机构均在监督检查范围(2021—2022年已被检查的代理机构除外)。市财政局负责市区范围内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要求确定市区被监督检查代理机构名单。各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模式。此次检查采取“市区联动检查、县级自主检查”的模式,市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县级自主开展本辖区内监督检查。根据省厅要求,此次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25%,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低于5个。
(三)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对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对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废标项目等(见附件1)。监督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2)。
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分市区级和县级开展。其中,市区级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及各区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2个监督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每组检查7家代理机构(见附件3)。各县检查工作由各县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于2023年8月16日前将拟开展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和项目名称报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从2023年8月14日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一)项目汇总准备阶段(8月14日至8月16日)。参加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代理机构,于8月16日前将本机构2022年代理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只报在宿迁执业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随机确定被检查项目。
(二)材料报送阶段(8月17日—8月21日)。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核实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2022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阶段(8月22日至9月4日)。检查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监督检查阶段(9月5日至9月1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对工作底稿签字盖章确认。
(五)处理处罚阶段(9月12日—10月12日)。同级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县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汇总全市处理处罚结果报省财政厅。
(六)汇总报告阶段(10月12日至10月20日)。各县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整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各区财政部门要明确一名熟悉政府采购业务、从事政府采购管理的专职人员参加检查组,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宿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代理)宿财购〔2023〕31号 - 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