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二季度政府采购工作
专项核查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数据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财政局、数据局(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及省、市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精神,推进政府采购依法、公开、规范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二季度政府采购工作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市、县(区)进入“苏采云”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23年下半年以来个别物业项目。
二、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内容主要为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五心服务承诺清单”及自主改革创新有关的政府采购指标要求,包括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公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和降低成本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功能落实等评价指标,及核查2023年下半年以来个别物业项目标后履约情况。
三、核查步骤
(一)专项核查(6月26日—7月8日)。市财政局、市数据局成立联合核查组,随机抽查全市政府采购二季度进入“苏采云”平台的项目和 2023年下半年以来的个别物业项目标后履约情况。针对被抽查采购需求调查报告和内部审查材料的项目及物业项目(附件中已标注出),请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数据局会同财政局于6月28日前,将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内部审查材料、物业项目核查所需材料(如有,请提供采购人对供应商最近一次考核结果材料;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发票范围包含当期人员工资总额、社保总额、人生意外险、耗材费等;银行机构出具的员工工资支付明细证明;给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成员全额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须列明每个服务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以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给全员全额购买的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凭证中明确反映本单位员工保险内容和价格。请提供以上材料扫描件。)反馈至邮箱:sqzfcg@126.com,逾期将不再接收,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
(二)结果通报(7月9日—7月15日)。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将梳理汇总核查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处理(县、区项目问题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三)问题整改(7月16日—7月25日)。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区)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进行通报处理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一票否决。核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核查过程的涉密信息、核查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