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商城运行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登录网上商城,对纳入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实行网上采购。
第四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的商品范围以市级财政部门发布的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第五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限额为采购单位一个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商品,单项或同批预算10万元以下。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六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发起
网上商城目录内,单项或同批预算1万元以下(每年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可以直接登录网上商城采购;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商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后,登录网上商城购买。
(二)登录商城采购
采购单位点击宿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栏目,选择定点电商平台,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采购单位采购网上商城商品时,应将采购时的报价信息截图作为财务报账的依据之一。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的,或网上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可不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但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三)支付货款
网上商城货款可通过单位公务卡,按照以下结算方式进行支付:
1. 货到付款。生成订单的商品由电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验收无误后付款,并取得发票。
2. 在线支付。采购单位在网上商城下单后,将货款直接转账支付到电商账户,电商将货物、发票一起送到采购单位。
3.其他方式。采购单位也可以按照电商在结算页面提供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商品和服务评价
采购单位验收付款后,应及时登录商城对商品及配送服务进行客观评价。
(五)财务报账
采购单位收货验收完毕后,凭打印出来的报价信息截图以及发票、POS机打印的交易凭据以及有关采购审批材料等相关材料,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七条 网上商城电商公布服务承诺书,采购人采购的货物遇质量等问题需做退换货处理的,按照服务承诺办理。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应当结合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资产配置和采购限价要求,开展网上商城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商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情况实施监督,对采购单位和定点电商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交易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支付所需公务卡,由采购单位向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采购单位用指定的公务卡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