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信用办,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代理机构,市各信用服务机构:
一、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宿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宿财购〔2011〕10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宿迁市政府采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宿财购〔2015〕12号)中涉及供应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的内容停止执行,并对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一)第六条调整为:第三方信用报告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作为评分项应用到政府采购评标工作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要求投标人将信用报告编入投标文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第七条调整为:设定信用报告结果应用分值2分,按(信用报告评价分值/100)*2计算投标供应商的实际得分。
(三)取消第八条内容。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政务服务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
管理办公室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苏财规[2018]18,关于印发《江苏省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